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418号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凤凰路与寿甫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兴才,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君,农民。被告李勇,农民。被告于文斌,职工,工作单位盐山县望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被告李勇、被告于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