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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53号之三

梁旭军申请执行王平、瑞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旭军,王平,杨春琴,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旭军,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平,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春琴,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平妻子。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冉名下享有到期债权7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冉名下享有的到期债权7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他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全华

审判员  何素尧

审判员  王胜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索梦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