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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595号

尹邦俊与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邦俊,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尹邦俊。委托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1458—3。法定代表人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杰、李清,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邦俊与被告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邦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邦俊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邦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维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