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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行审16号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广播电视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0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志桓,南通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队员。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台长。委托代理人季利民,南通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委托代理人查卫平,南通广播电视台技术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国土资监罚崇〔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了通国土资监罚崇〔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观音山街道三桥社区位于园林路西、海港引河东、钟秀路北侧土地3223.56平方米(4.84亩),新建实验台项目。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退还非法占用的3223.56平方米的土地,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送达了通国土资监催崇〔2016〕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土资监罚崇〔2015〕12号)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可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等。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仍未自觉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监罚崇〔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南通广播电视台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监罚崇〔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寿如

审判员  高 洁

审判员  王 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智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