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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289号

杨某与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某,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289号原告杨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诉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唐京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