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4民初748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生。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吉成井**栋3门附**号。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
原告夏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并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某某(系母子关系)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陈某某向李廷智借款50000元,被告罗某某提供担保,被告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6日。还款期到后被告未归还。出借人李廷智于2016年2月1日因病去世。出借人李廷智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夏某某、儿子李某某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两被告一直拖延未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连带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身份;
二、李廷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复印件4份、拟证明原告夏某某与李廷智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与李廷智系父子关系;
三、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李某某系夏某某与李廷智夫妻的独生子;
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自贡市殡仪馆墓穴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李廷智及其父母均已去世的事实;
五、《借条》原件1份,证明两被告向李廷智借款担保的事实;两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陈某某向李廷智借款50000元,被告罗某某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6月6日归还。但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却未归还。由于出借人李廷智于2016年2月1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出借人李廷智的父母均已去世,仅妻子夏某某和独生子李某某为法定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出借人李廷智与两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因出借人李廷智已去世,该债权已由两原告法定继承取得,被告陈某某应当将借款归还两原告。被告罗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担保方式,其性质应属连带责任担保,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所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夏某某、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