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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392号

袁凯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凯,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袁凯,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龙金。申请执行人袁凯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4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1735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51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