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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309号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向前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前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309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向前坤,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前坤给付罚金4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前坤尚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龚小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