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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345号

李某与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45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47年2月27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廖某,女,生于1951年9月1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颜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