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45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47年2月27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廖某,女,生于1951年9月1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颜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