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黑02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胡井波:你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黑02刑终31号刑事裁定,以本案遗漏自首情节、未认定犯罪未遂状态,以及忽略认罪悔罪表现、本人未取得非法利益的情况,致使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首由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共同构成。你到案后虽如实交代了滥伐林木的行为,但到案系因他人匿名举报而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该情节足以体现你到案的被动性,不具备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据此,你如实交代滥伐林木的行为仅属坦白,不构成自首。滥伐林木罪惩罚的是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采伐或取得许可后,违背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滥伐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本罪,其犯罪形态与是否实际获得非法利益无关。本案中,你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已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本案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在法定刑法幅度内从轻处罚,可见已充分考虑你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