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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639号

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旭,赵勇,贾刚,尹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1639号原告王旭,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赵勇,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贾刚,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系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洪斌,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勇、被告贾刚、被告尹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成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被告赵勇、被告贾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汝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旭诉称,2014年9月21日被告赵勇因购房用钱,向我借款1300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20日还清,被告给我出具借条,被告贾刚、尹洪斌对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被告不守诚信,借款不还给我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供诉讼,要求被告赵勇偿还贷款130000.00元,被告贾刚,尹洪斌是借款担保人,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勇辩称,钱是我借的,数额对,慢慢偿还。

被告贾刚辩称,此款应由被告赵勇负责偿还,被告贾刚在本次借款中保证责任期间从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过此约定的期限,被告贾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尹洪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赵勇因购房用钱向原告王旭借款130000.00元。当日被告赵勇给原告王旭书写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赵勇因购房资金不足向王旭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用中贸国际回迁楼抵押(75平、45平),还款日期定于2014年10月20日还清。借款人赵勇,担保人贾刚,担保人尹洪斌,2014年9月21日”。出具借条后,被告贾刚、尹洪斌签字画押对借款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尹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勇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赵勇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赵勇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王旭要求被告赵勇偿还借款1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勇、被告贾刚、被告尹洪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贾刚、被告尹洪斌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王旭与被告贾刚、被告尹洪斌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王旭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王旭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被告贾刚、被告尹洪斌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旭借款1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旭要求被告贾刚,尹洪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赵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茹欣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