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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911号

盛晶与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晶,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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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911号原告盛晶,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与东环二路交界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晶与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晶以已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晶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