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芳,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社区。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祥,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红星小区**号楼。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社区天和湾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洪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庆芳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富拉尔基区兴利安全委地段天和湾小区B-3号楼1单元1203室、1703室、2101室、2701室、2903室、2单元101室、501室、803室、1501室、1603室、1901室、2503室、2703室、3001室、3303室房产抵偿本院(2015)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富拉尔基区兴利安全委地段天和湾小区B-3号楼1单元1203室、1703室、2101室、2701室、2903室、2单元101室、501室、803室、1501室、1603室、1901室、2503室、2703室、3001室、3303室房产抵偿本院(2015)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欠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以上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季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