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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恢12号

郭存生与李青龙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存生,李青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郭存生,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阳曲县黄寨镇大屯庄村村民,住阳曲县城新阳西大街77号。被执行人李青龙,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凌井店乡河村村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青龙在银行的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