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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法执字第17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与周媛、曹永胜、白密军、唐永清、牛建平、祁勇、牛健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周媛,牛健博,牛建平,曹永胜,白密军,唐永清,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法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703523-2,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负责人马彪,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周媛,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牛健博,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牛建平,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曹永胜,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白密军,男,197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唐永清,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祁勇,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媛、牛健博、曹永胜、白密军、唐永清、牛建平、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被执行人白密军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祁勇的工资及存款,以偿还申请人的贷款。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于2016年7月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君执行员 马立兴执行员 付陆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东升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向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以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