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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徐景友与被执行人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景友,王金成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徐景友,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王金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金成已给付大部分欠款,虽有房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徐景友书面同意,停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姜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