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徐景友,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王金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金成已给付大部分欠款,虽有房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徐景友书面同意,停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姜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