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246号原告厉诚。被告张传胜。被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1幢101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一部,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厉诚诉被告张传胜、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厉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厉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星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