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399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杨某乙,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