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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399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399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杨某乙,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