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2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辉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雨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再审申请人黎辉源因与被申请人莫雨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辉源申请再审称:莫雨田在履行合同期间的采伐以及运输过程中,从未出现过村民对其实施以拦截车辆、钩机勾路等形式阻挠桉树采伐作业等情况,莫雨田放弃采伐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砍伐,面临要被处理,因此其才连夜逃跑。二审法院仅以怀集县冷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证明“有人以树立警告牌形式恐吓作业工人而影响正常生产”为由,认定莫雨田在砍伐涉案林场林木期间被阻挠采伐作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错误裁判。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2日,黎辉源与莫雨田签订《坑尾山场桉树木材买卖合同》,就黎辉源经营承包种植的位于怀集县冷坑镇西洲村委会坑尾村辖下的余下桉树买卖事宜进行约定。随后,莫雨田带工人到山场开挖道路,并于2013年10月13日由承包工人进山砍伐桉树。后莫雨田以山场被阻挠采伐作业不能继续砍伐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在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查明事实后,认定莫雨田在砍伐案涉怀集县冷坑镇西洲村委会坑尾村林场期间被阻挠采伐作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是客观事实,并鉴于诉讼期间,双方之间的《坑尾山场桉树木材买卖合同》已经履行期满,且黎辉源与莫雨田均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坑尾山场桉树木材买卖合同》,判决黎辉源退还莫雨田未砍伐部分林木价值款并无不当。黎辉源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黎辉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黎辉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晓清
审 判 员 饶 清
代理
审判员 郑捷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