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万瑞海,行长。被执行人贾修莲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贾修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贾修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3085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