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行终52号

邹罗清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行终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罗清,男,195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上诉人邹罗清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要求解决的是待遇问题,不是任免问题,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其案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行初2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其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所在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对上诉人退休待遇的确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若上诉人退休前属于单位聘用人员,其与单位之间因退休待遇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属人事争议关系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若上诉人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就退休待遇问题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诉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同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亦不能就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松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红

代理

审判员  包 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