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483号原告卢兆玉,男。被告宋景林,男。本院在审理卢兆玉诉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兆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谷 秀 琴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人民陪审员 李 德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