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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483号

卢兆玉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兆玉,宋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483号原告卢兆玉,男。被告宋景林,男。本院在审理卢兆玉诉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兆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谷 秀 琴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人民陪审员 李 德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