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57号申请人于小杰。被申请人赵玲。被申请人毛世强。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于小杰与被申请人赵玲、毛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