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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57号

于小杰与赵玲、毛世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小杰,赵玲,毛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57号申请人于小杰。被申请人赵玲。被申请人毛世强。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于小杰与被申请人赵玲、毛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