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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120号

唐元喜与杨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元喜,杨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120号

原告:唐元喜,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杨新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喜与被告杨新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6日,原告唐元喜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唐元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