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120号
原告:唐元喜,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杨新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喜与被告杨新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6日,原告唐元喜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唐元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