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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240号之三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孙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光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光照。

被执行人:孙卫华。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孙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3789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80000元、案件受理费45609元、执行费7901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