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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788号

张仁志强奸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减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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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88号罪犯张仁志,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8)丰刑初字第1537、2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志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5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对罪犯张仁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罪犯张仁志到庭参加庭审,��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张仁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所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张仁志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前进监狱对罪犯张仁志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原判刑罚较重,且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违反监规监纪,建议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把握。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所判罚���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因违反监规纪律于2014年4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2014年8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2014年9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2015年1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2015年3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2015年10月被给予扣分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单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仁志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所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有前科劣迹,且原罪情节恶劣,原判刑罚较重,且在考核奖励周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情形,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刘 郁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