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2697号

葛仙福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697号罪犯葛仙福,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仙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葛仙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仙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仙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