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向祖林,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献娇,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龙启政,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覃树云,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龙永民,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向祖林、韦献娇与龙启政、覃树云、龙永民生命权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启政、覃树云、龙永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祖林、韦献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2990.2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由本院民庭将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交纳的赔偿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