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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685号

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85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22日,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泸州市合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容

人民陪审员  贾学联

人民陪审员  熊廷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