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85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22日,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泸州市合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容
人民陪审员 贾学联
人民陪审员 熊廷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