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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凤蓉与被执行人洪丽丽、林奕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凤蓉,洪丽丽,林奕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凤蓉,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丽丽,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奕霖,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傅凤蓉与被执行人洪丽丽、林奕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暂查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晓锋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