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3830号原告倪某。被告唐某甲。
原告倪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国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唐某乙,现年8岁。婚后几年,夫妻之间感情尚可,被告也能经常顾家,平时赌博也能适可而止。到了2012年起,被告竟然赌博成瘾导致夫妻之间矛盾激烈化,天天吵闹,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相劝后无果,召集亲朋好友相劝,也无济于事。鉴于上述情况,被告赌博成性,不顾家庭和妻儿,外出赌博不分白天黑夜,经常通宵,故现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的事实。
被告唐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说的也有道理,主要问题是小孩还小,我赌博也确实,但是我会改的,希望原告能给我机会。赌博大概欠了二十几万的债。被告唐某甲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婚后被告参与赌博,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六年多时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期间夫妻之间难免会有些摩擦。况且孩子年幼,其行为习惯和人生观念都极易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而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做到“幼有所长,少有所教”,让孩子在一个和谐欢乐的环境中成长。今后双方彼此应该多些理解和沟通,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不宜轻率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国 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诸葛晓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