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991号原告黄荣茂,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李家敏,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沙县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茂诉被告李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应木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