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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1991号

黄荣茂与李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荣茂,李家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991号原告黄荣茂,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李家敏,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沙县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茂诉被告李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应木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