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285号
申请人:周二虎。
被执行人:韩院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二虎与被执行人韩院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院拴应给付申请人周二虎案件款85427.56元,案件受理费2445元,执行费1181元,以上总计89053.5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院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周二虎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晋康
代理
审判员 李根亮
代理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