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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112号

左勇与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勇,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112号原告左勇,男,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炳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左勇与被告深圳市坤祥佳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左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左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书 记 员 彭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