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508号
原告:应欣。
被告:卢竹生。
原告应欣为与被告卢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应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竹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1日,被告卢竹生向原告应欣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9月23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卢竹生交付借款50万元。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竹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欣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卢竹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亚琼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