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615号原告乌云额尔德尼,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乌兰巴根,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额尔敦其木格,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云额尔德尼诉被告乌兰巴根、额尔敦其木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云额尔德尼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云额尔德尼的以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云额尔德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乌云额尔德尼负担。
审判员 吴立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