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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64号之九

孔令忠、孙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忠,孙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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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6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孔令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孔令忠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蒙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蒙阳支行62×××14账户上的3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六���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