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5**执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4万元,已执行0万元;剩余债权数额4.04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双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