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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477号

陈明贵、杨洋、石勇与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贵,杨洋,石勇,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77号原告陈明贵,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杨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石勇,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暨原告赵勇,男,1973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高兴志,四川省旺苍县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法定代表人丁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竞,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与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赵勇负担。

审 判 长  唐 艳

代理

审判员  陈泓雨

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