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77号原告陈明贵,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杨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石勇,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暨原告赵勇,男,1973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高兴志,四川省旺苍县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法定代表人丁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竞,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与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贵、杨洋、石勇、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赵勇负担。
审 判 长 唐 艳
代理
审判员 陈泓雨
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