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264号
原告:王兰英。
委托代理人:周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
负责人:周兴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诉被告武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娅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