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田剑君。被执行人夏畅键。被执行人郭小雷。本院在执行田剑君与夏畅键、郭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丽君
审 判 员 曾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