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满洪,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4月15日被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于2013年6月30日被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满洪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唐满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月,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龙王村黄家埭东8号何某乙家、本市马桥镇新市村油榨头49号何某甲家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价值计人民币3155元的三黄鸡、杂交鸡等品种母鸡计28只及杂交雪橇犬1只。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龙王村黄家埭东8号何某乙家门前鸡窝,窃得价值计280元的三黄母鸡4只。2.2016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龙王村吴家埭13号刘某家厂房门前,窃得价值1000元的杂交雪橇犬1只。3.2015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马桥镇新市村油榨头49号何某甲家门前鸡窝,窃得价值计675元的杂交母鸡9只。4.2016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马桥镇侯河村于家埭30号于某某家门前鸡窝,窃得价值计350元的三黄母鸡5只。5.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满洪在本市马桥镇经伦村西半埭36号范某某家门前鸡窝,窃得价值计850元的三黄母鸡等共计10只。被告人唐满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满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甲、刘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唐满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满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唐满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满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满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满洪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满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满洪退赔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五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二百八十元、刘某某人民币一千元、何某甲人民币六百七十五元、于某某人民币三百五十元、范某某人民币八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联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查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