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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42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李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李香平,黄金花,王进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责人彭莲香,行长。被执行人李香平,男,1979年生,汉族,住吉安县香榭园B区,被执行人黄金花,女,1979年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进秀,女,1979年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王进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王进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 卫 农

审判员 熊 尹 亮

审判员 匡 慧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14日9时0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晏卫农、

审判员熊尹亮、匡慧英

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恢42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晏卫农: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王进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王进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查封。熊尹亮:我同意晏卫农意见。匡慧英:我也同意晏卫农意见。经合议,评议结果为: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查封。合议庭成员签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821执恢42号吉安县房产管理局: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赣0821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查封。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秀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天华路2号锦源春天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查封。附:本院(2016)赣0821执恢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本院地址:吉安县敦厚镇吉州路东邮编:343100联系人:晏卫农、郭锦锋联系电话:079684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