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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105号

李细文与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细文,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细文,证件号码422324196406202812。被执行人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李细文申请执行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细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细文工资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