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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23-3号

杨清瑞、杨俊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瑞,杨俊山,汪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3-3号申请执行人杨清瑞,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俊山,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汪书荣,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俊山之妻。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山、汪书荣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