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5339。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身份证号码:×××0814。以上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赵某窜至惠阳区淡水东门桥南极速网吧门口,盗取被害人何某的黑色女装摩托车(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格)后将该车销售给都军(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叶某、赵某窜至惠阳区淡水演达一路万宇茶阁电梯公寓,盗取被害人梁某的红色三雅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4元)后将该车销售给邵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4月25日4时30分许,叶某、赵某窜至惠阳区淡水白云五路万庄路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叶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赵某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东门桥南极速网吧门口,盗取被害人何某的黑色女装摩托车(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格)后将该车销售给都军(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同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叶某、赵某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演达一路万宇茶阁电梯公寓,盗取被害人梁某的红色三雅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4元)后将该车销售给邵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同年4月2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赵某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白云五路万庄路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曹某、邵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梁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赵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痕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叶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雄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