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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财保63号

申请人张宝胜、张玉民与被申请人昶秀利、孙显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宝胜,张玉民,昶秀利,孙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63号申请人张宝胜。申请人张玉民。被申请人昶秀利。被申请人孙显峰。

申请人张宝胜、张玉民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昶秀利名下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北三区7#楼302室楼房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并以申请人张宝胜所有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西二区10#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宝胜提供担保的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昶秀利名下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北三区7#楼302室楼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