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63号申请人张宝胜。申请人张玉民。被申请人昶秀利。被申请人孙显峰。
申请人张宝胜、张玉民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昶秀利名下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北三区7#楼302室楼房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并以申请人张宝胜所有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西二区10#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宝胜提供担保的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昶秀利名下的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北三区7#楼302室楼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