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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302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施冠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施冠修,陈素阁,李德仕,李英,郑州天龙杏泽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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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302号申请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伟,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源,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冠修。被申请人施冠修。被申请人陈素阁。被申请人李德仕。被申请人李英。被申请人郑州天龙杏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

申请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法冻结被申请人施冠修、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素阁、李德仕、李英、郑州天龙杏泽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施冠修、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素阁、李德仕、李英、郑州天龙杏泽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二十九万三千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