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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711-1号

夏盛林、夏敏君与孙诚、蒋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盛林,夏敏君,孙诚,蒋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711-1号

原告:夏盛林。

原告:夏敏君。

被告:孙诚,系川A9P4**号商务车驾驶人。

被告:蒋春,系川A9P4**号商务车所有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系川A9P4**号商务车投保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楼。

原告夏盛林、夏敏君诉被告孙诚、蒋春、太平洋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盛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事故车辆川A9P4**号商务车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夏盛林、夏敏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事故车辆川A9P4**号商务车就地扣押于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