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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42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余奶才、余清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余奶才,余清生,李淑英,余晓焰,蔡杰,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李浩松,行长。被执行人余奶才,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余清生,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余晓焰,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杰,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奶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奶才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长兴城B区1幢402室的房产。

二、冻结、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晓焰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长兴城B区1幢401室的房产。

三、冻结、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奶才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层111号的房产。

四、或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余奶才、余清生、李淑英、蔡杰、余晓焰、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存款收益人民币2651156元(至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实际计息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五、冻结房产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勤

审判员  谢 梁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百度搜索“”